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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

发布时间:2022-10-25 02:56:49 作者:好拓客 阅读量 :

拉卡拉POS机办理

一、浅谈POS机刷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的现象。那么,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究竟该如何认定使用POS机套现为非法经营罪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杨某购买了一台POS机,并通过POS机先后从本人及其妻子持有的信用卡内套取现金累计300余万元。最后,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立案侦查。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POS机套取现金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应照《刑法》进行处罚。根据自2022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二)第4点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综合以上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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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对本案的定性分析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杨某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其次,从"以卡养卡"现象滋生的根源分析,银行也有怠于监管的责任,将全部责任归于套取现金的杨某是有失公允的;再次,杨某的行为对银行的实际资金损失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社会危害性不明显;最后,侦查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并非错案,只是争议较大。有争议的,按照存疑不认定为构成犯罪才是正确的做法。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杨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且达到情节严重以上的立案标准;其次,杨某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后,杨某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利用POS机套现案件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利用自己持有的POS机给自己刷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这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是银行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控制、跟踪,使银行资金处于高度风险中,本质上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利用自己持有的POS机无偿帮别人刷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刷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是部分商家惯用的犯罪手法,因此获罪的判例更是屡见不鲜。然而,还存在一种行为人帮他人刷卡套现,但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从中谋利的情形,该种情形的罪与非罪应该如何界定呢?有案例表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POS机套现行为的非法性正体现于此,是否从中收取费用和获利不影响其非法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

持信用卡到别人的POS机上刷卡套现,持卡人不构成犯罪。

首先,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特约商户或中介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保护的是银行资金的使用,而非所有权。非法经营罪针对的主体是提供POS机套现服务的商户中介公司,而非信用卡持卡人;

其次,对于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实施的套现行为,目前尚无法律予以规制,实务中也未找到相关的获罪判例;

再次,持卡人个人实施的套现行为只是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规避了支付透支利息、手续费和取现额度,这种套现规模往往局限于持卡人本人有限的几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到期后一般也会足额偿还,难以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当然,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则侵害了银行金融资金的安全和所有权,据此,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持卡人进行定罪量刑。

在办理使用POS机套取现金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办案人员要始终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明确《刑法》规定此类犯罪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而对于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套取现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养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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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帮他人‘养卡’,为了使他们的信用卡不逾期,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原来,黄某在2013年至2018年间,利用自己登记注册的5家店铺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即POS终端机),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无力偿还后,黄某帮忙偿还信用卡,后又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他人的信用卡中将垫付资金刷出,以达到延长还款期限的目的。在此期间,黄某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540万元。

什么是“养卡”??

信用卡“养卡”是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无钱还款后,行为人帮持卡人偿还其信用卡账单,然后再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以POS机虚假刷卡消费的方式从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取回其为持卡人垫付的账单金额及手续费,即通过POS机虚假交易将持卡人信用卡内的相应金额转至自己账户内,“养卡”行为本质就是一种套现行为。

检察院认为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套现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对于“养卡人”(行为人)来说,信用卡套现极易滋生洗钱、高利转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持卡人”来说,其将信用卡交易密码等信息交给“养卡人”,此过程中很可能导致信用卡被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被盗刷,从而衍生其他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切勿因贪利而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揭秘POS机“套现陷阱”,一不小心就构成犯罪

近年来,POS机套现犯罪成多发态势,该类犯罪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大量资金无法正常监管,引发银行坏账风险,社会危害性大。2019年以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POS机套现案件30件,涉案金额近3.21亿元。

案例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牛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亲友宋某等19人借各类银行的信用卡共63张。牛某办理了P0S机,长期使用上述信用卡在POS机上虚假交易进行套现。2020年4月24日,牛某因无力归还上述信用卡欠款离家外出,造成宋某等19人信用卡透支损失共计92.5万余元。经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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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1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向其朋友张某称:给其提供银行卡转账,每张卡支付报酬一万元,转账一个月再支付好处费六十万元。张某又告知自己的朋友杨某,张某和杨某便以自己身份信息开办手机卡和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照片交给王某使用,后被告王某分别以张某和杨某身份信息注册多个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张某和杨某提供人脸认证、个人签名、回复验证码等帮助,后被告王某向张某和杨某支付4万元报酬。2022年2月份,诈骗人员通过张某、杨某等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账户,将诈骗资金分流转账后提取现金,仅4张银行卡在21天内过账7085万元。后经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过梳理分析,此类犯罪存在以下特点:套现广告花样多,多种手段诱发群众犯罪。犯罪分子通常以“广撒网”的方式,在短信、微信、QQ等社交软件或利用散发名片、熟人介绍方式发布广告。其一是以中介机构“信用卡借款、民间借贷、信用卡代还款、无息网贷”等名义虚构理财业务,欺骗消费者用POS机刷卡;其二是以支付1%-3%手续费的方式吸引人们卖银行卡、手机卡,并通过代办机构申请等方式办理POS机业务,之后实施犯罪;其三是通过黑色产业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申领信用卡。

作案时间较集中,多卡频刷阻碍银行监管。犯罪分子获取银行卡后会在短时间内用POS机走大量流水,利用信用卡免息期间套取更多资金,使用大量银行卡以分散银行风险监管注意力。仅审理的周某等人诈骗罪一案便查获95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23台pos机,共过账1亿3826.49万元。

资金来路多样化,多类犯罪增加监管难度。POS机套现的资金来路不明,常与赌博、诈骗、盗窃、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相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大。上述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件,诈骗罪10件。此外,除能被银行直接监管的银联等正规POS机应用系统外,市场上还流转着大量如“拉卡拉”、“喔刷”等自主研发的应用系统,不在银行监管体系内,只能通过异常流水信息来后置监管,监管难度非常大。

层层转账做掩饰,多人对接造成侦查困难。套现犯罪分子通过发布广告向不特定人群收购银行卡,将诈骗资金、赌资等非法收入借助POS机以移动交易、虚拟交易、化整为零、分批套现等手段转移到银行卡中;再以给付手续费等方式引诱银行卡原持有人到银行取出现金,转交给套现犯罪分子指派的收钱员,由收钱员将现金交给套现犯罪分子。这些人之间彼此隐瞒身份,仅通过虚拟身份在网络平台交流,造成侦查机关取证难度大。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POS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手段层出不穷,用户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转借他人使用,不参与套现活动,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以保证财产安全,维护个人征信及相关权益。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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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或者商户均可办理,个人办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只需要有正常使用的身份证、储蓄卡、信用卡即可。

2、身份证年龄需在18岁-65岁之内

3、如果需要进公司账户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商户经营场所照片。

4、目前pos机只支持中国大陆使用,不包括港澳台及国外。

5、好拓客代理:刷卡机、收款码、信用卡、贷款、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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